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委员;
(三)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,以及年度工作计划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;
第十五条
第十六条
第十七条
第十八条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
第二十条
第二十一条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
第二十三条
第二十四条
第二十五条
第二十六条
(一)决定召集和主持委员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七条
第二十八条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委员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九条
第三十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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