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第十四条  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 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 
(二)选举和罢免委员; 

(三)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,以及年度工作计划; 
 
(四)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; 
   
第十五条 
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第十六条 
 本协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,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 
第十七条 
 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 
委员会的职权是: 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 

(二)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 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 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 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 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 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 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 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 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 

第十九条 
委员会须有2/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第二十条 
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如情况特殊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 
 本协会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  
(三)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 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 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 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 

第二十二条 
 本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过委员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能任职。 
第二十三条  
本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。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四条  凡担任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一职的,如卸任,可受聘担任本协会名誉主席或顾问。
第二十五条 
 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(如有特殊情况,本会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),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。 
第二十六条 
 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 
(一)决定召集和主持委员会; 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 
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 

第二十七条 
 本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本协会的日常工作。

第二十八条 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 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 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委员会决定; 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 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 

第二十九条 
 本协会下设办公室,在主席、副主席领导下,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。 
第三十条 
 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,本协会委员会可通过决定,聘请名誉主席、顾问等相关荣誉称号并颁发聘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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