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第六章       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四十条 
 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 
第四十一条 
 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 

第七章     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第四十二条 
 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。 
第四十三条 
 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 
第四十四条 
 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 
第四十五条 
 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 
第四十六条 
 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 

第八章        附  则


第四十七条 
 本章程经2011年12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八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。 
第四十九条 
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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